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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申请调整就业方案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来源: 管理学院 字体大小:

调整的对象和原则:

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毕业当年7月至毕业次年6月),落实正式接收单位(单位解决人事档案及户口指标),虽没有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但尚未到生源地人事局报到的,可申请办理调整就业方案手续。对派遣到我省12个山区市(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的毕业生,只要是当地需要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而且已经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也不作调整,如在试用期内毕业生因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调整回生源地人事局。


具体流程如下:

1、省直单位接收的学生凭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和报到证、市属或其它性质的单位接收的学生凭市(县)人事局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和报到证,到生源地人事局出具 “同意异地就业”的证明。

2、个人填写《调整就业方案申请书》(可在学校就业网下载),到各系分管就业工作主任(书记)处审批。

3、凭就业协议书或人事局接收函、生源地人事局证明、报到证和《调整改派申请书》到学校学生处申请办理调整手续。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而且已经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学生,如在试用期内毕业生因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调整回生源地人事局。

4、从7月起每月的24—27日(如遇节假日即顺延两天)办理毕业生申请调整派遣手续。每月的28日(如遇节假日即顺延两天)由学校集中向省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有关材料,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